濮 阳 市 财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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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濮 阳 市 农 业 局
濮 阳 市 畜 牧 局
濮 阳 市 林 业 局
濮财金〔2015〕4号
濮阳市财政局 濮阳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濮阳市农业局 濮阳市畜牧局 濮阳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政府金融办、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
各有关保险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金融支农作用,我们制定了《濮阳市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濮阳市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濮阳市财政局 濮阳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濮阳市农业局 濮阳市畜牧局 濮阳市林业局
2015年3月 23 日
附 件
濮阳市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畜牧厅 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财金〔2015〕3号)精神和《农业保险条例》,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品种及开展范围
2015年我市农业保险品种包括:
(一)中央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
种植业:玉米、小麦、水稻、棉花、油料作物(大豆、花生、油菜)保险;
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
林业:公益林、商品林森林保险。
(二)地方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肉鸡。
中央财政补贴保险品种及地方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情况自行自主开展地方特色险种试点,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农业保险品种。
二、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费率
(一)保险责任
1、种植业。玉米、小麦、水稻、棉花、油料作物(大豆、花生、油菜)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包括:
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肉鸡的保险责任为火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暴雨、雪灾导致鸡舍倒塌造成的死亡,鸡新城疫、传染性法式囊炎、高致病性禽流感、低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支气管炎、鸡慢性呼吸道病、鸡大肠杆菌、传染性喉气管炎、马立克氏病、鸡白痢、鸡球虫病造成的死亡。
3、林业。公益林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暴雨、干旱、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林业有害生物等造成被保险林木死亡、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或倒伏的直接经济损失。商品林保险,包括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干旱、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林业有害生物等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
农业保险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进行。每个品种的保额按照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或其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
种植业:玉米每亩保额为329元,费率为6%,每亩保费20元;小麦每亩保额447元,费率6%,每亩保费27元;水稻每亩保额487元,费率6%,每亩保费29元;棉花每亩保额414元,费率6%,每亩保费25元;大豆每亩保额174元,费率6%,每亩保费10元;花生每亩保额457元,费率6%,每亩保费27元;油菜每亩保额193元,费率6%,每亩保费12元。
养殖业:能繁母猪每头保额1000元,费率6%,每头保费60元;育肥猪每头保额500元,费率6%,每头保费30元;奶牛每头保额8000元,费率4%,每头保费320元;肉鸡每只保额8元,保险费率3.75%,每只保费0.3元。
林业:公益林森林保险金额根据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成本确定,每亩平均500元,费率2‰,每亩保费1元。商品林保险金额根据不同林种、树种林木再植及物化培育的成本确定,经济林、园林绿化树种等成本、价值高的商品林每亩800元,其它商品林每亩600元,保险费率为3‰。
(三)赔偿标准
农业保险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的设定要符合农业生产物化成本的投入规律。小麦出苗-拔节、孕穗-抽穗、扬花-成熟生长期的赔偿比例分别为60%、80%、100%,玉米出苗-拔节前、拔节-抽雄、扬花-成熟生长期的赔偿比例分别为50%、75%、100%,水稻返青-分蘖、拔节-抽穗、扬花-成熟生长期的赔偿比例分别为60%、80%、100%。保险机构要按照农业生产物化成本的投入进度,合理确定其它种植业保险品种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玉米、小麦、水稻、棉花、油料作物(大豆、花生、油菜)的保险责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造成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起赔点,旱灾、病虫草鼠害造成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起赔点,构成保险责任。
三、保险机构的确定与评价
(一)保险机构的确定。我市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为人保财险濮阳市分公司、中华联合濮阳市中心支公司、太平洋产险濮阳中心支公司、安邦财险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人寿财险濮阳中心支公司。各县(区)不得自行指定农业保险承办机构。
(二)对保险机构的评价。以县(区)为单位,凡农业保险年度评价为不合格,或因农业保险业务被市级及以上监管部门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承办机构,各级财政不支持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不再负担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根据《河南省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评价暂行办法》(豫财金〔2013〕113号),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将组成考核评价小组,对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以及县(区)有关部门支持农业保险情况进行专项评价并予以通报。
四、财政补贴政策与保费资金拨付
根据中央、省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2015年,我市农业保险继续实行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中央财政补贴品种保费分担比例
种植业: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40%、25%、5%和10%的保费补贴,其余20%由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
养殖业:1.育肥猪保险: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50%、15%、5%和10%的保费补贴,其余20%由养殖场承担。2.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30%,养殖户负担20%。其中,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按3∶7的比例分担。
林业:保险标的为管理生长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其中,公益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50%,省级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10%。商品林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30%、25%、5%和10%的保费补贴,其余30%由林农和林业企业负担。
(二)地方财政补贴品种保费分担比例
肉鸡保费由财政补贴50%、龙头企业承担20%、农户负担30%,即财政补贴0.15元/只, 龙头企业承担0.06元/只、农户承担0.09元/只。
肉鸡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县按3:7的比例分担。
(三)保费资金拨付
1、县(区)级保险承办机构应在承保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承保情况汇总表及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上报至县(区)级财政;县(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连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保险承办机构。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加盖公章后上报市财政局。
2、市级保险承办机构应在承保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市财政申请拨付市级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承办机构市级分(支)公司。
3、整个工作结束后,市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补贴资金、市级和县(区)级配套资金拨付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4、省级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后直接拨付至保险承办机构省级分公司。
(四)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市将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体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五、风险控制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发挥风险管控主体作用,鼓励建立规模经营、险种互补、再保险安排、大灾风险准备金等多层设立的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实现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风险程度高,风险年度与区域间分布不均衡的特点,结合实际,科学安排再保险业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足额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确保大灾风险的有效转移和分散。
每年5月底之前,各承办机构要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一并提出各险种费率调整建议。
六、保险业务规范
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及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一)确保数据真实合规。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不得以虚构保险合同、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保险费,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二)保障农户合法权益。要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及抽样技术规范要求,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并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严禁封顶赔付、平均赔付、比例赔付、少赔、拖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三)强化农险规范经营。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认真落实“五公开、三到户”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凭证到户、赔款到直补卡等规定,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不能作为申请财政保费补贴的依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不收取农户保费、不收取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四)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大资金、人力、技术等资源投入力度,完善服务网点布局,加强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使农业保险服务更贴近“三农”。完善农业保险协办机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费用支付。
七、加强领导 协同推进
为有效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专家鉴定、防灾防损、理赔发放等方面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提前谋划、统筹安排,按照农时季节和农作物的生长特点有序推进,确保农业保险有效覆盖农作物的生长周期,积极推动我市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1、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将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
2、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会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保险承办机构合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监督管理农业保险市场,依法查处农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3、农业部门负责提出农业新险种建议,提供参考费率和保险金额,负责向保险机构提供投保品种的当年播种面积、生产成本、产量与价格监控等基础数据;协助保险机构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农户保险意识。
4、畜牧部门负责提出畜牧业新险种建议,负责畜牧业保险品种的耳标监管、疫情防控、承保前鉴定、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在查勘定损时,判断死亡原因,出具死亡鉴定报告;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清查登记、保费收缴、现场勘验和理赔定损工作,确认养殖业有关险种承保数量和出栏数量。
5、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森林保险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森林保险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森林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
6、气象、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气象预测与分析等气象服务和水文服务。
7、市农科院和相关专家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参考依据。
8、保险承办机构负责开发适合“三农”的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制定保险合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八、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以后年度如国家、省有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濮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