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一、项目名称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二、补助对象
(一)伤残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六)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
三、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报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一)一至四级伤残军人补助95%,五至六级伤残军人补助90%。
(二)七至十级伤残军人补助50%(全年不超过5000元)。
(三)三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40%(全年不超过5000元)。
(四)带病回乡.参战参试补助30%(全年不超过5000元)。
四、申报流程
由个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个人申请书(经村.乡两级盖章)、医保报销单据到县民政局优抚股申报,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给予规定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