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

一、项目名称:城乡医疗救助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

2、城乡特困人员(五保);

3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发放标准

1、大病城乡特困人员按照年度限额内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按年度限额内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大病城乡低保家庭按照年度限额内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3、对降档拉卡贫困户实施医疗救助,个人本年度产生政策范围内的剩余费用在3万元以上,按照1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四、救助方式

1、参保参合救助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城乡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剩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付。

2、特殊病种门诊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的10%,封顶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