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任务:在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劳务,将有劳动能力的部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化为生态护林员,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带动一户3-4口人脱贫。
三、补助标准:主要依托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通过政府购买劳务的方式,按每人1万元,看护林地500亩的标准下达资金,由有关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管护面积与管护难度、现有护林员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四、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年龄一般在18-60岁间,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二是坚持精准落地的原则。备选对象生活所在地属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是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一个贫困户只能安排一人参与护林,同时避免与其他脱贫工程重叠安排。四是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的生态林面积大的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为重点,集中安排。五是坚持优先考虑的原则。贫困程度深、少数民族、家庭人口4人以上优先安排;六是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拔录用;七是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不跨越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村内进行管护活动。
五、县级职责:县有关部门对选聘工作的真实有效性负总责,成立由林业、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制定选聘方案,负责组织乡镇政府开展选聘工作,汇总、审定乡镇选聘结果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选聘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完成。
六、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四)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
(五)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六)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七、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公告。
乡镇政府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管护任务、管护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二)申报。
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三)审核。
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考察。
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工作站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五)评定。
乡镇政府组成评审组,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脱贫、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
(六)公示。
乡镇政府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聘用。
按照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聘、站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县有关部门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等,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对聘用生态护林员情况进行抽查。
八、加强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反映在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任人员,取消聘任资格。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