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精神,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和《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免除学费、住宿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普通高中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能力培养、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是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施精准扶贫帮困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客观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免费对象
按照“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市县实施”的原则,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给予补助。
现有标准高于或政策宽于本意见的地方,应继续执行原政策,不得降低标准或缩小范围。
(二)补助办法
对公办普通高中,因免学费、住宿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费、住宿费学生数和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学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根据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民办普通高中,按照享受免学费、住宿费政策学生数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免学费、住宿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高出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经费分担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免住宿费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中央和学校所属省辖市或县(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免住宿费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学校所属省辖市或县(市、区)财政负担,省属高中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由省级财政安排。期间因受助人数、收费标准调整、变动等原因形成的经费缺口,按隶属关系由学校所属省辖市或县(市、区)自行负担,省属高中所需资金由省级安排。
三、组织实施
(一)认定对象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其中,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在校普通高中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由残联负责认定;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教育部门应利用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和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进行去重比对和核实确认。具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教财厅〔2016〕4号)和我省规定办理。
对进城务工子女等跨区域就读学生按学籍所在地认定,确保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住宿费政策跨区域可携带。省属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住宿费工作按现行办学体制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二)核定标准
中央和省级教育、财政部门逐市(县)核定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教育、财政部门应据实申报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申报时连同收费批准文件一并报送。已经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按照调整后每学期的收费标准申报;尚未调整收费标准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按照豫发改收费〔1998〕96号批准的标准申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市(县)申报标准进行审核。
(三)免收(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政策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实施,不得向符合免费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2016年秋季学期已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的学校,应及时向符合条件学生退还已缴纳费用。退还工作最晚应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公办学校按照“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向符合免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实际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免学费、住宿费补助标准退费,学费、住宿费高于标准部分可不退还,低于标准的按实际缴纳标准退还。
以后年度每学期开学前,教育部门要将经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共同认定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指导学校做好免学费和住宿费工作,学校不得采取先收后返方式收取受助对象学费和住宿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收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县政府是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县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教育、扶贫、民政、残联、财政等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抓好落实。
(二)规范收费行为。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学费和住宿费而提高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教育部门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根据价格变化、财力状况等动态调整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建立完善政府、受教育者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的普通高中成本分担机制。
(三)强化基础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应加强普通高中基础信息管理,完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扶贫、残联、民政等部门的数据对接,规范受助对象认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教育部门应加强政策培训,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确保“应免尽免”。
(四)加强资金管理。市县应落实经费责任,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住宿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资金,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普通高中学校应加强财务资产等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五)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公开免学费和住宿费政策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教育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师生皆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2016年12月7日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印发